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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以及各种所得收入纳税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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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通俗地说,您因为任职或者受雇而从所在单位取得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的所得,除一些特殊项目外,都属于您的工资薪金所得。这里要注意的是,所称月收入是指在当月实际取得的收入。

  例:某甲于2013年1月从任职单位取得了以下收入:1月5日取得上月考核奖1000元,1月10日取得本月工资3000元,1月20日取得预发下月工资1000元。

  解析:某甲在2013年1月的工资收入=1000+3000+1000=5000元。

  

  问: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怎么计算的?

  答: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月应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目前,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例:某员工月工资为6000元,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前述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某单位职工孙某月工资4500元。7月份共出差10天,差旅费津贴250元。10月份,单位为提高全体职工的中秋节福利,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每个职工500元。

  解析:孙某7月应税收入为4500元,10月应税收入为5000元。其在7月取得的差旅费津贴250元是按实际出差的情况计算发放的,是名副其实的差旅费津贴,按规定不征税,但对单位10月份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500元福利,应并入取得该项所得的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某单位按规定对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但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而是对职工按月发放医疗补助费。职工赵某每月取得工资4000元、住房补贴300元、医疗补助费100元。

  解析:赵某每月应税收入为4000+300+100=4400(元)。

  

  问: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当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企业按规定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了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此外,为方便职工,该企业还以就餐卡的形式向职工发放食堂经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由职工在单位食堂刷卡消费。

  政府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仅是发放标准,不是免税或扣除的标准,单位在实际发放时,应当全额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福利费,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是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例:A单位1月从提留的职工福利费中向困难职工李某发放生活困难补助500元;为庆祝“三八妇女节”,3月向单位全体女职工发放福利每人300元。此外,4月份还以福利费名义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王某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价8000元,王某当月还取得工资4000元。

  

  问: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各种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上述各种形式的个人所得,只要个人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且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或不征税所得,企业在实际支付时,均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单位为职工提供免费旅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析:1月份单位向李某发放的困难补助,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福利费。而向全体女职工发放的过节福利,应当全额并入女职工3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中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高管王某4月份应税收入为8000+4000=12000(元)。

  

  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问: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某单位职工范某,每月应发工资4800元、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为300元,单位替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为500元,个人每月按5000元的工资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500元,单位也为其缴纳相等金额的住房公积金。王某每月实际取得工资4000元。王某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假设例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解析:由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因此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住房公积金,其缴纳比例为10%,未超过12%,但缴纳基数5000元超过了1500元的3倍,因此,可以免税的住房公积金为1500×3×10%=450(元),范某每月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为4800-300-500+(500-450)×2=4100(元)。

  如果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金额不同,则应分别计算调整;如果缴纳的基数超过标准但比例未超过标准的,对基数进行计算调整;如果基数未超过标准但比例超过标准的,需对比例进行计算调整。

  

  问:年金以及其它商业性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例:6月底,某企业为职工张某向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健康保险2000元,并在7月上旬向保险公司缴付该保费,张某7月份取得工资4000元。职工刘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企业为其办理了年金,每月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是500元。

  解析:张某7月份的应税收入为2000+4000=6000(元)。刘某每月的应税收入为5000元,每月计入个人账户的年金500元,均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奖金

  问: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对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例:某单位员工张某,12月取得基本工资33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5000元。

  解析:①确认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5000-(3500-3300)〕÷12≈1233.33元,小于1500元,因此,适用税率为3%。

  ②应纳税额=〔15000-(3500-3300)〕×3%=444元。

  

  问:其他各类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对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单位职工王某,每月取得基本工资3500元,此外1月份取得上年先进职工奖1000元,7月份取得半年奖5000元,每月正常取得加班奖300元,考勤奖200元(上述各项奖金都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

  解析:王某1月份的应纳税额=(3500+1000+300+200-3500)×3%=45(元);7月份的应纳税额=(3500+5000+300+200-3500)×20%-555=545(元);其它各月的应纳税额=(3500+300+200-3500)×3%=15(元)。

  

  一次性补偿、补贴收入

  问: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福利费,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是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例:A单位1月从提留的职工福利费中向困难职工李某发放生活困难补助500元;为庆祝“三八妇女节”,3月向单位全体女职工发放福利每人300元。此外,4月份还以福利费名义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王某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价8000元,王某当月还取得工资4000元。

  解析:1月份单位向李某发放的困难补助,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福利费。而向全体女职工发放的过节福利,应当全额并入女职工3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中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高管王某4月份应税收入为8000+4000=12000(元)。

  

  问: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各种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上述各种形式的个人所得,只要个人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且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或不征税所得,企业在实际支付时,均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单位为职工提供免费旅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2013年,职工李某,因与其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04400元,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000元,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13年,请计算该单位在支付该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①确认征税收入额:104400-18000×3=50400元;②应纳税额=(50400/12-3500)×3%×12=252元。

  

  问:年金以及其它商业性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例:6月底,某企业为职工张某向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健康保险2000元,并在7月上旬向保险公司缴付该保费,张某7月份取得工资4000元。职工刘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企业为其办理了年金,每月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是500元。

  解析:张某7月份的应税收入为2000+4000=6000(元)。刘某每月的应税收入为5000元,每月计入个人账户的年金500元,均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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